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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时间:2018/1/15 23:34:44  作者:杨夏冬律师  来源:福州合同律师  查看:115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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