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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买卖合同书

时间:2020/2/14 18:37:08  作者:杨夏冬律师  来源:福州合同律师  查看:132  评论:0

大理石买卖合同书
甲方(卖方):
地址: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买方):
地址:
公民身份号码:

甲乙双方于2019年  月   日签订《石材买卖合同书》(下文称主合同),现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到如下补充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主合同约定的货款,经甲方与           同意,乙方委托                     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
第二条、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在收取                   代为支付的款项后,由乙方自行承担向              履行偿还责任。
第三条、乙方委托           公司代为支付货款的行为,由乙方与           公司双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与           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与           公司承担责任,一概与甲方无关。甲方作为债权人,只收取主合同约定的货物款项。
第四条、乙方应当保证所委托的           公司是经工商局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合法经营、完善公司制度与健全的会计制度,不存在违法违纪的经营行为。乙方与           应当承担各自行为产生的税收缴纳工作,乙方应保证          公司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具有合法来源,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单方负责。
第五条、甲方有权单方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中无条件解除主合同。甲方解除主合同的,在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乙方时即生效,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均终止,且主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救济措施、争议解决条款、诉讼约定等条款全部同时失效。
第六条、主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起任何权利请求,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甲乙双方在合同解除前一方享受权利与一方履行义务产生的问题在合同解除后均由其由各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对方无关,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七条、主合同解除后,甲方如有收取       公司代为支付的预付款、货款,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将所有款项退回乙方书面指定的账号,但是因已款项产生的利息部分不予退回。
第八条、主合同解除后,如甲方从        公司有收到款项,乙方应当保证          XXX公司不向人民法院诉讼主张要求甲方返还收取的款项(比如    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理由要求甲方返还款项)。如果    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返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向XXXX公司的返还责任。同时在诉讼中乙方应当无条件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承担向XXX公司的全部返还责任与案件的诉讼费用,并赔偿给甲方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第九条、本补充合同的效力大于主合同,优先适用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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