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
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 
    50
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100
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500
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 
    1000
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0.7% 
    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5%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1.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1000—5000元; 
    2.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1000—6000元; 
    3.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1500—12000元; 
    4.
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1500—10000元; 
    5.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每件收费1200—10000元; 
    6.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10000元。 
    
(四)直接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按上述标准收费。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可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6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六)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最高标准的5倍。 
    
二、计时收费 
    
(一)收费标准:100—1200/小时。 
    
(二)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三)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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